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是我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一项国家工程,涉及面广,专业性强,持续时间长。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和《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要求,制定《玉环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明确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推动全县文物普查顺利进行。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通过普查,全面掌握我县不可移动文物的基本情况,为研究制定文物保护措施和文物事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提高文物保护、利用、管理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
二、政策依据和技术规范
(一)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02年10月28日)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7月1日)
3、国务院 《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 (2005年12月22日)
4、国务院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2007年4月4日)
5、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认真做好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2007年4月19日)
6、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 2005年4月29日,国家文物局发布)
7、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2006.5.12)
8、国家文物局《关于加强乡土建筑保护的通知》(2007.4.30)
9、《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6年1月1目)
10、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2006年5月30日)
11、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2007年8月3日)
12、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县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2007年9月26日)
(二)技术规范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
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著录说明》
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
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分类标准》
8、《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定名标准》
9、《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年代标准》
10、《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计量标准》
1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
1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电子数据处理工作规范》
1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汇总规范》
1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规范》
15、《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规范》
16、《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建档备案工作规范》
17、《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重要文物发现报告制度》
三、组织机构
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由国务院统筹规划,统一部署,各级人民政府分级实施的。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我们实行县政府统一领导、各职能部门分工协作,基层政府分块负责,全社会参与的原则,确定普查工作组织机构。
(一)成立玉环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县领导小组),领导组织普查工作的开展,协调解决普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政府办公室分管副主任、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发展计划、财政、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民政、交通、水利、文物、林业、民族宗教、海洋渔业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普查办),县普查办主任由县文广新局、县文物办负责人担任。县普查办内设普查业务组、宣传后勤组和专家顾问组。
(二)各镇、乡(办事处)人民政府建立相应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普查工作队,按照普查规范、技术标准以及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的文物普查。各镇、乡(办事处)都要设立一个或若干个普查小组(每个普查小组由三至五人组成),各社区、村居须确定一名协查员,协助普查小组完成对本村(居)的普查。
四、普查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县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县领导小组的要求,制定本辖区内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并开展工作。
(二)全面普查,突出重点。普查工作的开展,坚持普查与复核相结合,以普查新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相对侧重于工业遗产、乡土建筑、近现代优秀建筑等方面的普查工作。
(三)立足于文化遗产的抢救,对普查对象的认定要坚持“宜宽不宜紧”的原则,防止漏查、漏项。同时,严把质量控制关,按时保持完成普查任务。
(四)科学普查,提高科技含量。传统调查方法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以传统的调查方法为基础,充分运用现代电子软件等手段,提高文物普查的科技含量。
五、普查范围
(一)普查的范围是我市境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其中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和其他等六大类文物,以及历史街区、古镇、古村等。 同时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点和浙江省第三次文化遗产普查中已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复查。
(二)本次普查的工作重点是在全面调查、登记各类不可移动文物的基础上,重视乡土建筑、大遗址、线性文化遗产(如陶瓷之路)的调查登记;重视具有价值的近代工业建筑、金融商贸建筑、文化教育和医疗卫生建筑、水利设施、林业设施、交通道路设施、军事设施等行业性质文化遗产的调查登记;重视建国以来至距今30年的典型、具有代表性的现代建(构)筑物的调查登记。
根据玉环的历史和地理状况,本次普查还要重点做好具有海洋海岛文化特色的不可移动文物的调查,如灯塔、盐田、造船业和码头遗址、渔村代表建筑等等。
(三)登录的内容
每处不可移动文物的名称、位置、地理坐标、年代、类别、数量和文物特征等基本情况;文物本体的保存情况和损毁原因;文物周边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现状,以及文物的所有权和使用管理情况等信息、资料。调查中应同时测绘文物的总平面图、环境区位图,拍摄文物照片、采集文物标本以及其它相关资料。
(四)普查的地域范围
野外调查到位率,必须覆盖到所有行政村一级。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全面覆盖到自然村(不得低于总数的95%)。
六、工作步骤
(一)普查的时间和标准时点
玉环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从2007年9月开始,至2010年12月结束。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07年9月30日。
(二)普查的实施步骤
1、第一阶段:普查准备阶段(2007年9月至11月)
(1)组建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组织机构。
(2)召开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动员会,布置全县文物普查工作。
(3)制定《玉环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实施方案》,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4)编制经费预算,购置普查工作设备。
(5)开展宣传,积极争取社会力量支持和参与文物普查工作。
(6)组织培训。组织人员参加省、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培训班,同时采取“以查代训”的方法,确保普查队伍全员培训。
2、第二阶段:野外普查阶段(2007年12月至2009年10月)
(1)田野调查。文物普查小组要深入机关团体、工矿企业、社区村落等认真调查,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不可移动文物认定标准”,对调查中发现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认定。
(2)信息采集。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信息采集规范”,调查采集不可移动文物的相关信息。
(3)资料录入。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管理系统”的要求,将调查采集到的信息资料进行加工整理,录入资料数据库,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4)审查复核。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专家顾问组及时对文物普查队普查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查,确保普查原始数据和资料的真实性。
3、第三阶段:汇总公布阶段(2009年11月至2010年12月),主要任务是进行普查资料的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
七、工作制度与部门职责
领导小组每年召开1次会议,听取普查办的普查工作汇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等。会议由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必要时可邀请有关部门或人员列席会议。
普查办每季度召开工作例会,研究、探讨并解决普查中的具体问题。如需要,可不定期召开有关会议。普查办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县普查情况检查、交流会,促进全省普查工作顺利展开。 普查办要按月向省、市普查办公室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和普查进展情况报告。
业务指导组:主要负责全县普查工作的实施方案制订、培训、业务指导、质量控制及检查、资料汇总整理、编制普查地图、普查报告编写等;按照领导小组及普查办的详细部署,遵照全国第三次文物普查的技术标准与规范,组织、领导各地普查小组,保持保量完成普查工作。
宣传后勤组:主要负责全省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后勤工作,制订我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宣传方案,定期编印普查简报,及时传递和通报普查工作的进展、收获与经验、问题等;进行媒体宣传,重要普查成果发布;申报、管理普查资金,采办普查专用设备和物资等。
专家顾问组:在普查办领导下完成相应的重要技术工作,在普查办组织下不定期赴各地调研,发现、解决重大技术问题,对重要发现进行鉴定、评估,保证全省普查工作质量。
县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相关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提供必要的普查资料、以及管辖内的文物线索,密切配合普查组,共同做好文物普查工作。
各有关部门要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公安、建设、交通及水利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的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采取有损文物安全的行动。
八、数据和资料管理
(一)数据管理: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数据统计规范”,及时、如实、准确地采集、汇总相关数据,普查的资料和数据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和公布。
(二)档案管理:按照“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资料档案保管备案制度”建立文物普查档案,档案一式四套,逐级报送台州市、浙江省和国家第三次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建立全县的文物普查档案库。
九、经费保障
(一)经费保障依据
根据《文物保护法》第十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明确了“普查所需经费由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
省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指出了“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文物普查所需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确保本辖区文物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经费组成
1、普查办公室运作经费。包括办公桌椅、电话、传真、电脑、复印、文件柜等设备的购置,以及日常运作的经费等。
2、普查器材、工具及资料购置的费用。包括手提电脑、数码照相机、手持式GPS定位仪、激光测距仪、摄像机、l:5000或更精细电子地图的购买等。按照省普查办的相关要求,普查使用的技术设备配置,必须达到国家文物局的相应要求,提升设备配备率及性能水准,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3、人员费用。包括普查办聘请人员工资、培训经费、野外普查补贴、交通费等。
4、宣传费用和普查成果编印费用。包括普查工作宣传、阶段性普查成果展示、普查成果汇编和数据库软件制作等费用。
(三)经费估算、使用与管理
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经费预算手册》、以及财政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和省文物局配发试点培训的设备规格,结合我县实际而编制普查专项经费预算。要本着“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勤俭节约,不重不漏,具体细化”的原则进行普查费用估算。
普查经费,应及时足额拨付给用款单位。县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财政制度规定,加强对普查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十、普查成果及宣传
(一)普查成果
1、按规范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2、建立文物编码系统;
3、建立文物分布电子地图;
4、建立文物档案系统;
5、由政府备案、公布相关名录;
6、编制普查报告,出版普查成果等。
(二) 成果宣传与使用
1、运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形式,大力宣传文物普查工作。尤其注重典型经验和重要普查成果的宣传,形成全社会广泛关心文物普查的氛围。
2、结合文化遗产日、博物馆日等,举办普查成果展览;开展广泛的普查媒体宣传、报道;出版普查成果书籍。
3、在普查的基础上,适时公布文物保护点、文物保护单位以及历史控制保护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等。
4、由普查成果建立的数据库,应面向不同地域或阶层适时、适度开放、共享。
(三)普查奖惩
普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必要的总结,召开全县文物普查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并表彰奖励在普查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文物损失者要给予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行为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文物普查是我县今后4年最大的文物保护工程,也是把新的文物保护理念送进千家万户的文化工程,各有关单位要深入细致、精心组织、扎实高效地开展这项科学性、技术性要求较高的普查工作。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深入宣传文物普查的重大意义。要通过这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开创我县文化遗产保护的新局面,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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